人有自由意志吗?我们常问。如果有,我们也常关注的是,这自由意志有没有限制?我在此试根据圣经解答这些问题,回归到圣经最明显,最自然的解释。因为最重要的是圣经说什么,而不是人或神学家怎么说。
什么是“自由意志”?
圣经没有“自由意志”这个词。谈到人的自由意志时,我们都意会到是有关人的选择,就是人的自由选择权。因此,所谓自由意志,就是人有自由可以运用自己的意志去作选择。既然人在日常生活诸事上可以有选择的自由,在信仰上当然也有选择的自由。本文特别注重的,是有关选择神和神救恩的自由。
神有将选择的自由给人吗?
有,神在创造人类时就将这选择权给了人。神创造了亚当、夏娃,把他们安置在伊甸园,就对他们说:“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,你可以『随意』吃;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,你不可吃,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”(创二16-17)。这是神对亚当的吩咐。从这些话,我们明显看见神给了人自由,可以随自己的意思作选择。
神给人的自由不是有限制的吗?因为神不准亚当和夏娃吃园中分别善恶树的果子。
不错,神给人的自由好像是有限制的,但他们仍然有选择的自由。因为神不许亚当和夏娃吃园中分别善恶树的果子,只是限制他们选择的对象,没有限制他们选择的自由。结果他们选择了违背神的命令,充分说明他们有十足自由的选择权。
神给亚当和夏娃的那吩咐,有命令有警戒,其实就是神给人定下的规律,是人得福得祸的律。以后神给以色列人律法也是同理,守神律法得福,否则便召祸。到新约时,神为人预备的救恩,救法仍是同理,信靠耶稣便不至灭亡,不然,人必因自己的罪而永远灭亡。在这祸、福的律之间,人自己可以自由选择。人自己的决定,自己负责,与别人无尤。
人犯罪后,人是否已经完全丧失自由?人是否已经无法再选择善,无法选择神,只能听从魔鬼,选择恶,完全受制于魔鬼?
亚当、夏娃犯罪后,他们的灵的确死了,完全与神隔绝了。人的确成了罪和撒但的奴仆,被撒但所辖制,常常作恶,身不由己。但是人犯罪后,人仍然可以随意自由选择。人在身体死去之前,他们与生俱来的知、情、意并没有消失。从圣经我们看见,人在日常生活的事上,甚至属灵的事上,仍然可以自由选择。
你看,圣经创世记第四章记载,塞特生了一个儿子,起名叫以挪士,然后说:“那时候人才求告耶和华的名”(v.26)。接着第五和六章记载以诺和挪亚与神同行(五22,六9)。这些经文给我们看见,人选择要神。
你再看,摩西在快要离开世界时,他招聚以色列人作最后的训话说:“我今日呼天唤地向你作见证,我将生死、祸福,陈明在你面前,所以你要『拣选』生命,使你和你的后裔都得存活。且爱耶和华你的神,听从祂的话,专靠祂,因为祂是你的生命。”(申卅19-20)
又例如约书亚在临终前也招聚以色列人训话,他说:“若是你们以事奉耶和华为不好,今日就可以『选择』所要事奉的…至于我,和我家,我们必定事奉耶和华”(书廿四15)。由此可见,人还是有选择的自由的,并且人可以选择信靠神,不然,摩西和约书亚讲的这些话就毫无意义。
所罗门登基作王后,他“定意”(原意是:心里说) 要为耶和华的名建造殿宇(王上五3),可见这是他的意愿。所罗门立志要为神建造圣殿,他的意志倾向神。
到了新约,我们到处都看见有人信耶稣:
有人是见了耶稣所行的神迹,或听了祂的道而信祂;(参考约二22-23,四39、53,六69,十二11)
有人是听见了使徒或门徒的话和见证而信了祂;(参考徒八12,九42,十三12、48,十六34,十七34,十八8,林前十五11,弗一13,帖后一10)
上述经文告诉我们,在新约时代有人选择了神,选择了善。
因此,我们从旧约到新约都看见,亚当夏娃犯罪以后,还是有人选择善,选择神。这些人中,更包括了你和我呢!
是的,自亚当夏娃以来,一直都有人信靠归向神,但这些人的信心岂不也是出于神?是神的怜悯,不是他们自己懂得去拣选的,因为连信心也是神所赐的 (罗十二3,林前十二9,弗二8,来十二2),是圣灵将悔改和相信的心赐给人,人才会接受救恩。
不错,亚当夏娃犯罪后,人被蒙蔽,不懂得去拣选神,去爱神,人能信神实在是出于神的怜悯和恩典。但这并不是说,连人能归向神和信靠神的“信心”也是神所赐的。虽然好像有经文支持这种说法,但究其实,上面引用的经文并没有说明得救的信心是神所赐。
罗马书十二章及哥林多前书十二章题到的“信心”都和恩赐有关,那里是说,在 神所赐的恩赐里有一样是“信心”,和其它恩赐一样,是神为了建立教会赐给信徒的,不是叫人得救的信心;
以弗所书二8的“乃是神所赐的”一语,参看前面第五节就清楚:“当我们死在过犯中的时候,便叫我们与基督一同活过来;(你们得救是本乎恩)”。后面重申“乃是神所赐的”一语,与前文对照,就看出它不是指信心,而是指救恩而言。保罗的意思是:你们得救是本乎神的恩典和因着人的信心,这救恩不是出于人自己,也不是出于人的行为。
只有希伯来书十二2所说:“为我们信心创始成终的耶稣”是有关人对神的信心,不过这里也不是指信心是主所赐的,乃是指是主所创始和完成的。主神为人开创信心和完成信心,不是将信心“赐”给人,乃是为人的“信心”,作了开创和完成了最早最完全的榜样,我们参考该节经文的下半段便明白了。因此,我们从圣经找不到信心是神所赐的支持。
从圣经里,我们倒常看见主耶稣欣赏人的信心(可二5,路七9等等),也看见主指门徒的信心不够(太七20,廿一21,可四40等等)。这些经文给我们的印像是,信心是从人自己里面来的。因为信心若是神所赐,不是出于人,耶稣就不必称赞也不必责备,因为那不是人的问题而是神的问题,是神赐得够不够的问题了。如果信心是从人自己发出,那么,耶稣的欣赏和责备才有意义和合理。
然则人犯罪后,人被蒙蔽,怎会对神有信心呢?
这是神光照的结果。圣经常论到神光照人:
“你必点着我的灯;耶和华我的神必『照明』我的黑暗。” 诗十八28
“住在死荫之地的人,有『光照耀』他们。”赛九2
“『光照』在黑暗里,黑暗郄不接受光。”约一5
“『照明』你们心中的眼睛,使你们知道祂的恩召有何等指望;”弗一18
“当醒过来,从死里复活,基督就要『光照』你了。”弗五14
“论到那些已经蒙了『光照』,尝过天恩的滋味,又于圣灵有分…”来六4
神光照人的工作其实是圣灵在做的。圣灵光照人,照明人心中的眼睛(弗一18);圣灵使人为罪,为义,为审判,自己责备自己(约十六8); 圣灵又引导人明白和进入真理(约十六13)。
当人被光照后,他自己就作决定,要不要归向神。耶稣讲的浪子比喻就是一个例证 (路加十五11-32):浪子“醒悟过来”(v.17),这是光照;就说:“我要起来”(v.18),这是意志决定;于是起来回到父亲的怀抱中(v.20),这是行动。使徒们在五旬节讲道使三千人悔改 (使徒行传二章),也见到这道理:“众人听见这话,觉得扎心”(v.37),这是光照;众人就对使徒说:“弟兄们,我们当怎样行?”(v.37),这是立意归正;彼得劝这些人:“当救自己脱离这弯曲的世代。于是领受他话的人,就受了洗,那一天,门徒约添了三千人。”(v.40-41),这是行动。
神有时自己向人说话,有时藉先知或使徒向人说话,圣灵就把这些话,这些真理光照人,感动人,使人明白。当人明白后,还须要他自己作决定,要不要选择神。圣经有两处记载人“定意”靠向神 :一是约沙法王“定意寻求耶和华”(代下廿3),另一是但以理“定意向主神祈祷恳求”(但九3)。这“定意”最自然的解释是,自己觉得需要而决意。吕振中牧师把“定意”译作“咬紧牙根”,或作“坚定脸面”,这译法更显明了是自己作决定的意思。
话神光照人,人不一定会接受,正如约翰所说:“光照在黑暗里,黑暗郄不接受光”(约一5)。有时人蒙了光照,知道一切,还是不接受,结果还是沉沦(来六4)。这是人自己抉择的结果。
如果人得救是人自己意志的决定,那岂不是人自己的功劳,而不是 神的恩典?
人的意志只在“决定”要不要信,要不要接受救恩,人不能靠意志救自己。救恩是主耶稣已经完成的,不是可以凭任何功劳去换取的。人只须“要信”,“要接受”这救恩,就可以得救,是耶稣基督的救恩救了他。这救恩是神赐给人的礼物,是白白送给人的,愿意“要”的人就得着,反之就得不着。因此,这要与不要只是行动,并不是善行,更不是功劳,只是伸手接受神的怜悯和恩典罢了。
如果人有自由意志选择救恩,岂不是贬低神的主权和主宰的地位?因为是人在作决定,而不是神作决定。
人的自由选择一点也不会影响到神的主权和地位,因为最终的审判权是在神手里。人若违背神所定的律,他就要受到神的制裁。神是最高和最终的审判者,执行者,祂容许人有自由选择权可以任意选择,但仍受祂的律(法)所约束,这才是真正的主宰,真正的主权。这才不是暴君,独裁者,乃是依法行事的公义又慈爱的主宰。